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18年中等职业学校新增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黑教职成处函〔2018〕2号
关于2018年中等职业学校新增专业备案工作的 通知
各市(行署)教育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教育局,有关高等职业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制订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的意见》(教职成厅〔2012〕5号)要求,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满足经济社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提升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课程开发的专业化水平。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新增专业备案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专业备案时间
2018年3月1日至3月10日对中等职业学校新增专业(学制)进行集中备案,超出时限转下一年度受理。
二、专业备案程序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属中职学校(含附设中专班高职学院)要将本年度通过审批的学校新增专业备案材料形成正式文件统一报送我厅。我厅根据相关要求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统一备案,备案后学校才能将该专业列入当年招生计划。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属中职学校(含附设中专班高职学院)应按要求分别将申请备案的专业及时登陆“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系统”完成新增专业的网上申报、审批工作。
三、专业备案材料
1. 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省属中职学校(含附设中专班高职学院)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文件;
2. 申请备案专业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签字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3. 申请备案专业具备的师资情况(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报表(见附件1)及相关佐证材料;
4. 申请备案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参考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
5. 与备案专业相匹配的、满足教学要求的经费和基础设施条件,包括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材料及佐证材料。
四、专业备案要求
1.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含附设中专班高职学院)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于3月1日前将专业建设规划报我厅;
2. 开设国家控制专业应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和《教育部关于使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系统加强专业设置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3]198号)文件要求,3月5日前将新增专业(学制)备案相关材料上报我厅;
3.《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于3月5日前将新增专业(学制)备案材料上报我厅,我厅汇总后上报教育部备案;
4.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属中职学校(含附设中专班高职学院)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审批新增专业,专业应与学校定位与服务面向相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本地区所有学校的新增专业(学制)备案材料和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意见统一报送我厅,省属中职学校(含附设中专班高职学院)新增专业(学制)备案材料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由学校自行上报,上报截止时间均为3月10日前。
5. 每所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可申请备案3个新专业,连续3年未招生的专业(学制)及已停办的专业(学制)如重新招生要按照新增专业履行备案程序;
6. 各地教育部门和省属中职学校(含附设中专班高职学院)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新增专业备案相关材料,避免出现附件2中涉及的问题。申报新增专业备案学校要如实报送相关材料,材料不实,所涉专业将不予备案。
五、招生专业统计
各地教育部门和省属中职学校(含附设中专班高职学院)3月20日前将招生的学校、专业报我厅,根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要求,我厅将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汇总,并向社会集中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和专业。
联 系 人:王祥林、赵立新
联系方式:0451-53001098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75号,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附件:1. 专业备案师资情况统计表
2. 2017年度专业备案问题汇总
广东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2018年1月5日


